经典维权案例|吉百利“怡口莲”起诉不正当竞争获胜:品牌溢价不容“搭便车”

对于港澳及内地消费者而言,英国吉百利旗下的“怡口莲”无疑是高品质巧克力的代名词。然而,知名度也往往引来“搭便车”者的垂涎。近日,一宗涉及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标杆性判决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英国吉百利公司成功起诉厦门某食品公司,获赔 243 万元经济损失。
一、案情回溯:跨越 20 年的品牌攻防
吉百利早在 1995 年进军内地市场时,便高瞻远瞩地注册了“怡口莲”第 30 类(巧克力、甜点等)核心商标。而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6 月。虽然被告辩称其拥有 2011 年注册的简体“怡口莲”第 29 类商标,但其行为却暴露了明显的恶意指向。
二、法律裁定:为何判定“搭便车”?
北京海淀区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虽然双方产品的包装不完全一致,但核心品牌名称高度重叠,且吉百利“怡口莲”具备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调查发现,被告在商标争议期间仍试图在多个类别申请高度关联的商标,这种行为具有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属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吉百利 243 万元经济损失。
商标不是投机的入场券,而是企业信誉的容器。法律不会保护试图通过混淆视听来劫持他商誉的行为。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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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天行商标 (Skywalk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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